種村碧君涉助詐領國務費判4年 最高法院發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友人種村碧君,被控提供發票給吳淑珍核銷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二審判刑4年。案經種村碧君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理由矛盾等違法,日前發回更審。
種村碧君為日本籍,原名「李碧君」、「李淑雅」,曾為杏林新生製藥公司負責人,自民國92年3月至94年7月間,提供135張自己或友人消費的發票給吳淑珍。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種村碧君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她與陳水扁及吳淑珍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陳水扁等人詐領國務機要費,判她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種村碧君表示,因為愛買東西、愛吃東西,所以全身都是發票,吳淑珍沒跟她要發票,只是看到別人給就跟著給,以為要兌獎作公益,懇求法院判她無罪。
二審仍認定,種村碧君明知陳水扁為時任總統,竟為攀附權勢,僅因吳淑珍告知總統府開銷所需而交付私人發票,幫助陳水扁等人詐領國務機要費高達新台幣542萬9228元,一審量刑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種村碧君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部分附表所載金額與發票不符,事實及理由欄分別記載種村碧君是幫助「吳淑珍、陳水扁」、「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究竟種村碧君是幫助何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前後認定齟齬。
最高法院也發現,陳姓鐘錶公司負責人曾經證稱,隨時可以用電話通知當時的官邸總管陳慧遊領取發票,既然如此,何須再透過種村碧君轉交發票,認為陳男的證詞前後矛盾。
此外,種村碧君未向友人表示索取的發票是要提供給總統府使用,與種村碧君無私交的陳姓鐘錶公司負責人卻證稱種村碧君曾表示發票要提供給總統府,是否合於常情,並非沒有疑問。
最高法院也認為,種村碧君是否有刻意過濾選擇發票,以符合吳淑珍申領國務機要費所需,也有待釐清,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編輯:張銘坤)11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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