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豐明信片侵害著作財產權 判賠2萬確定
2021/2/3 12:52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日電)寶來文創不滿鼎泰豐未經同意,以「鼎仔」、「飛鳥」圖樣製作明信片。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鼎泰豐與顏姓員工過失侵害寶來文創著作財產權,判賠2萬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主張,與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訂有商品開發互惠合作契約,由顏姓女員工負責商品設計,創作「鼎仔」、「飛鳥」等圖樣。
寶來文創指出,顏姓女員工於民國100年5月間離職,半年後到鼎泰豐任職;鼎泰豐在顏女102年9月離職後,未經同意即以顏女留在電腦內的「鼎仔」、「飛鳥」圖樣,製成鼎泰豐紀念明信片販售,請求鼎泰豐、楊姓負責人與顏姓女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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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寶來文創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智財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認為「鼎仔」是將醬油碟、薑絲、醬油以擬人化方式繪製成的卡通圖樣,並有「遇熱臉紅」、「美味四溢」等不同表情,與「飛鳥」圖樣同樣具有原創性,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
二審指出,顏女自寶來文創離職後,即應注意不得使用為前雇主設計的作品,鼎泰豐也應提醒顏女不可使用在寶來文創期間的作品,認定鼎泰豐、顏女過失侵害寶來文創的著作財產權,判決鼎泰豐、楊姓負責人與顏姓女子連帶賠償新台幣2萬元。(編輯:張銘坤)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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