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盈潔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 更一審改判緩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資深歌手陳盈潔被控教唆偽造有價證券案,一審判刑3年2月,二審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判她1年8月,緩刑4年,6個月內須給付被害人新台幣30萬元。
全案緣於,陳盈潔於民國100年間,向邱姓友人借款280萬元,友人要求除陳盈潔外,須再找一人為共同發票人具名。
陳盈潔找胞姊幫忙當共同發票人,邱姓友人認為不符資格拒絕;事後陳盈潔涉嫌教唆胞姊在本票上簽小妹的姓名,順利拿到借款,陳盈潔因此遭檢方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
一審法院判陳盈潔有期徒刑3年2月,但二審認定,陳盈潔偵查時是意氣用事而認罪,並沒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的犯意,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受理,今天宣判。
更一審認為,依相關證據顯示,陳盈潔行為,已構成教唆胞姊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不能以胞姊事後迴護陳盈潔所說「陳盈潔沒有教唆我,是我自己願意去簽」等語,而做出有利陳盈潔的認定。
更一審指出,邱姓友人證述在家中一手交錢,一手交本票,並當場將280萬元給陳盈潔,但所言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胞姊則說實際交付現金約30萬元,這和陳盈潔於本院審理期間供稱,邱姓友人交給胞姊30多萬元,較為相符。依罪疑唯輕利於被告原則,因此認定犯罪所得為30萬元。
更一審審酌,陳盈潔因經濟拮据需款急用,才教唆胞姊偽造胞妹簽名借款,犯罪所得只有30萬元,而偽造有價證券罪法定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科處最輕本刑仍屬過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判處1年8月。
合議庭認為,陳盈潔因一時失慮而犯罪,經過本案宣告罪刑,應會自我警惕、不會再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適當,宣告緩刑4年,並諭知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邱姓友人給付3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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