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鑑定修法草案 法務部提建議是為有效率審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民團今天籲促成刑訴鑑定修法草案通過,盼法務部不要阻擋修法。法務部今晚指出,對修法提出不宜明文排除測謊鑑定結果的證據能力等多項建議是為發現真實等,並有效率審理案件。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司改團體今天呼籲總統蔡英文盤點司改決議落實狀況,並積極促成刑事訴訟法鑑定修法草案通過,也希望法務部不要假研議之名,阻擋刑訴鑑定修法。
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有關司法院會銜行政院的刑訴鑑定草案,正由行政院召開多次研商會議積極研議中。法務部贊同強化鑑定程序的保障,且為使將來修法後兼顧實務運作,並能落實嚴謹證據法則,以更完善鑑定制度,持續與司法院及在行政院研商會議中對部分修法提出建議。
法務部列舉三項建議,首先,不宜逕行明文排除測謊鑑定結果的證據能力,以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立法例,測謊報告證據能力的認定,都是透過法院實務發展做成,若明文排除特定證據的證據能力,實為外國立法例所罕見。
法務部認為,應由法院於實務個案中認定逐步發展形成見解,若法院認定結果仍有歧異,最終可由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測謊報告的可信性,可透過訂定更嚴謹且縝密標準作業程序予以確保。
其次,鑑定人所為的鑑定報告,建議於必要時,須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若要求在鑑定人到庭說明或實施交互詰問前,原則上均無證據能力,實務運作是否能負荷,尚須審慎評量(也有學者同此疑慮)。
法務部表示,目前實務上尿液、毒品、槍及彈等鑑定數量十分龐大,如果被告均可不附理由一律要求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或進行交互詰問,審判系統是否足以運作?有無可能延滯訴訟?或造成訴訟資源耗費等而實質上影響當事人權益等情形,都待更審慎研議。
最後,若賦予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私人實施鑑定,建議要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若扣案槍、彈要給私人鑑定,這些槍、彈如何保管?如扣案物發生滅失、毀壞時,私選鑑定人應負何種保管責任等,都欠缺相關輔助或配套措施併予規範。
法務部就此草案所提建議,都是本於發現真實、更正確及有效率地進行案件審理,並兼顧實務妥善運作,維護訴訟當事人權益為通盤考量,以善盡國家法務機關共同研議法案職責。(編輯:戴光育)1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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