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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明智兒宣昶有離婚後官司 判須給付前妻1112萬元

2020/12/2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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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之子宣昶有訴請與妻王敏離婚案,最高法院去年11 月判准離婚確定後,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就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判宣昶有應給付王敏1112萬多元,可上訴。

宣昶有訴請離婚主張,他與王敏民國94年7月結婚,王敏常懷疑他外遇,使他痛苦不堪;他們在102年8月爭執是否搬回寶山鄉居住,但王敏帶孩子回娘家,他與家人多次赴王敏娘家請求返家均遭拒。

宣昶有還主張,王敏誣指他家暴並聲請保護令,還向媒體指他吸毒、嫖妓,王敏並向警政署、媒體遞交檢舉函,指宣明智濫用特權使警方偏袒,導致他們爭訟不斷,嚴重惡化雙方情誼,已無維繫婚姻關係的可能性。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定雙方婚姻已難維持,判准離婚,酌定由宣昶有單獨行使子女的親權。王敏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高院審酌,宣昶有、王敏分居多年,不願理性溝通,執意以法律爭訟解決糾紛,雙方感情不睦已至冰點,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雙方過失責任相當,判准離婚,2人須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課程,至於子女行使親權部分,改判給王敏,案經最高法院去年11月間駁回上訴而確定。

宣昶有、王敏另就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打官司,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判宣昶有應給付王敏新台幣1112萬9765元,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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