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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誤認汽車駕駛為情敵開槍險奪命 判5年8月定讞

2020/12/24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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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屏東邱姓男子誤認妻子在車內與他人約會,不分青紅皂白持長槍射擊,致無辜駕駛受傷。二審認為邱男把路人當動物射殺,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7月間,邱姓男子見妻子返家時頸部疑有吻痕,懷疑妻子另結男友,雙方發生爭執,邱妻負氣離家。

邱姓男子深夜外出尋找妻子下落,發現一輛小客車停在路旁且引擎沒關,懷疑妻子在車內與男友約會而醋勁大發,返家拿取土造長槍重回現場。

邱姓男子平舉長槍瞄準駕駛座,未確認妻子是否在車內,見男駕駛未依指示搖下車窗並企圖離去,即朝駕駛座開槍,鋼珠射入駕駛臂膀並貫穿左胸,最後卡在下巴,送醫急救後幸免於難,邱男數日後遭警逮捕。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邱男有期徒刑6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邱男請求從輕量刑。

二審指出,被害藍姓車主與邱男、邱妻都不認識,案發時只是開車尋找手機訊號,在車上看手機直播;邱男也坦承不認識被害人。

二審審酌,邱男將無辜路人當作動物射殺,顯然未能尊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但考量邱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按時給付賠償金額,犯後已盡力彌補過錯,改判刑5年8月。

邱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邱男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日前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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