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拳打瞎獄友 男子判刑3年2月定讞
2020/12/23 11:13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王姓受刑人自認遭江姓獄友挑釁,徒手朝江男臉部揮拳,導致江男眼鏡破裂,碎片刺入右眼,最終導致江男摘除右眼。二審判處王男3年2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8月間,王姓男子於矯正署台北監獄服刑,與江姓男子在工廠內因故起口角。王男徒手攻擊江男臉部,導致江男眼鏡破裂,碎片插入右眼,受有右眼球破裂、右眼視網膜剝離等傷勢。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合議庭參酌病歷資料,認為江男接受右眼眼球內容物剜除手術後,右眼視力為無光覺且無視力潛能,已達毀敗右眼視能的重傷害程度;江男作證則表示視力一直萎縮,後來在醫師建議下摘除右眼、戴義眼。
一審審酌,王男坦承犯行並與江男和解,依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王男主張被害人視力狀況是不斷萎縮,而非一開始即直接毀敗,可見手段並非至為凶殘,請求從輕量刑。
二審認為,王男出於自主意志決定犯罪,造成江男重傷害,所生危害非輕,並無顯可憫恕的特殊事由;且傷害致人重傷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量處王男3年2月,已接近最低刑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駁回王男上訴,維持原判。
王男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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