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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V疫苗痛痛女孩一審勝訴 最高行發回更審

2020/12/17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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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一名女學生接種HPV疫苗後不適,向衛福部申請受害救濟被駁興訟。北高行認定衛福部應核准補償,判女學生勝訴。衛福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女學生Bella(化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在新北市一所中學接種HPV疫苗第2劑後,同年10月6日起陸續出現雙膝痛、雙肩痛、雙手肘內側彎曲痛、定踝痛等症狀,疑似接種疫苗誘發幼年型關節炎,同年12月13日檢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衛福部申請救濟。

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認定,女學生幼年型關節炎與接種疫苗無關,決議不予救濟,但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的關係,依預防接種救濟辦法規定,酌予醫療補助新台幣3萬元。女學生提起訴願,但遭駁回。

女學生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請求作成核准89萬2352元的處分。此為台灣第一件循求司法途徑求償的「痛痛女」個案。

北高行認為,受害救濟為社會補償,因果關係應從寬認定,且因果關係事實不明時,應由衛福部舉證以證明確實無關聯性,該件衛福部舉證尚有不足。補償數額已涉及行政裁量決定,衛福部應衡酌,應做出一定金額(即2萬元至120萬元)的補償決定。衛福部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授權訂定的舊審議辦法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舊審議辦法雖將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分類為「相關、無法排除及無因果關係(或無關)」3類,但對於如何判斷是否相關、無法排除或無關,並未為進一步規定。

最高行表示,新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則將關聯性分類為「相關、無法確定及無關」3類,並於同條第2項規定判斷的依據;新法規沒有就修正施行後,關於在舊法規施行期間發生的事實仍適用舊法規作特別規定,因此,原審自應依新審議辦法,審究本件女學生接種疫苗與受害情形有無關聯性。

最高行認為,原審認定本件仍應適用原處分作成時即舊審議辦法規定,進而作成不利於衛福部的判決,適用法規有錯誤,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編輯:李亨山)1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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