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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鬧診所 台南檢舉達人蘇寶蘭判刑5月定讞

2020/11/1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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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台南檢舉達人蘇寶蘭107年間大鬧復健科診所,朝正在執行醫療業務的物理治療師開啟閃光燈近距離拍攝並咆哮謾罵。二審依醫療法判蘇寶蘭5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9月間,蘇寶蘭前往台南市一家復健科診所,抱怨先前的櫃檯人員、醫師態度不佳。櫃檯人員見狀退掛號,蘇寶蘭心生不滿,直接走向治療區,質問在場何人為主管,要求主管出面。

當時正在為病患治療的林姓物理治療師要求蘇寶蘭離去,蘇女拒不離開,持行動電話拍攝正在治療病患的林男,多次開啟閃光燈並近距離拍攝,經林男制止仍不停止,並在旁咆哮、謾罵,與其他病患發生爭執,經警到場逮捕。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依醫療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蘇寶蘭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蘇寶蘭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但蘇寶蘭108年9月間具狀,以罹患腦震盪無法思考須休養4個月為由請假而未到庭。

二審認為,蘇寶蘭108年8月間曾到寺廟抗議鼓聲太吵,9月間又以手機拍攝違停車輛,媒體均有報導,因此難以認定蘇寶蘭行動能力與認知功能有受到病症影響,既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因此不待陳述,逕行判決。

二審審酌,蘇寶蘭不尊重診所醫療專業,動輒指責診所人員,無視醫療人員與病患權益,改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最高法院今天駁回蘇寶蘭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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