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收賄包庇酒店業者案 4人遭羈押提抗告被駁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原北市警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姓、李姓員警涉嫌收受卡拉OK及酒店業者賄款案,李姓員警及3名業者不服遭羈押禁見提起抗告,台灣高院今天認定有羈押必要,駁回抗告而確定。
全案緣於,檢調獲報,李姓、陳姓員警曾在中山一派出所擔任員警,陳姓員警涉嫌於105年至106年間收受轄區內卡拉OK店李姓負責人及鄭姓房東新台幣10萬元賄款。
檢調查出,陳姓、李姓員警轄區內有一家大型酒店集團,旗下有6家酒店,負責人曾姓姊妹今年初另新開一家酒店,陳姓、李姓員警涉嫌自102年至106年間,每月收受曾姓姊妹3萬至4萬元賄款,並接受招待。
陳、李2員警已先後離開中山一派出所到其他單位任職。
台北地檢署10月28日指揮台北市警察局督察單位及調查局北機站,兵分29路搜索,並以嫌疑人身分約談陳姓與李姓員警、業者、會計等多人到案。
檢察官訊問後,10月29日聲請羈押禁見陳姓、李姓員警及曾姓姊妹等7人,台北地方法院裁准7人羈押禁見。
其中李姓員警、曾姓業者與酒店會計余姓女子及劉姓女子不服遭羈押禁見,提起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
高院認為,李姓員警所涉違背職務收賄罪嫌,曾姓業者經營酒店所涉違背職務行賄罪嫌,余女於調查員詢問時,自承曾依曾姓業者指示藏匿帳冊,甚至通知家屬將遭搜索,囑咐將藏匿家中的帳冊丟棄,有事實足認曾姓業者與余女有湮滅證據之虞。
高院指出,依證人證稱曾姓業者指示行賄李姓員警,並透過李姓員警介紹行賄其他警員,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李姓員警若是居中介紹之人,角色重要,足認李姓員警、曾姓業者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表示,劉女在住處為警執行搜索時,第一時間立即通報酒店店長,並利用警員等候期間將行動電話內照片全數刪除,已有湮滅證據行為。
高院指出,依卷存事證,4名被告所涉罪嫌重大,供述互有出入,且有湮滅證據行為,考量本案涉案人數眾多,案情、卷證繁雜,行收賄涉案程度、分工等,均有待檢察官調查釐清,以目前的偵查進度,確實有羈押禁見必要,4人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確定。(編輯:李錫璋)1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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