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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毆女友腦出血差點送命 男辯沒動手求判無罪

2020/10/25 09:50(10/25 11: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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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桃園張姓男子涉痛毆女友頭部致腦出血,幸緊急開刀撿回一命,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但一審僅依傷害論罪判刑1年4月。二審日前開庭,張男說沒動手求判無罪。二審訂11月宣判。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與傅姓女子為同居男女朋友,雙方於106年間在住處討論房產問題疑發生爭執,張男痛毆女方頭部臉部等處致腦出血,所幸送醫急救撿回一命,張男涉犯殺人未遂罪;張男前往唐姓男子工作室,詢問有無工作可做,卻趁機偷走唐男的手機,涉犯竊盜罪。

一審桃園地院認定張男毆人部分,不構成殺人未遂,僅構成傷害罪,依累犯規定,判處1年4月;偷手機部分,依竊盜罪累犯,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審理期間,張男表示檢方起訴都不是事實,他沒打人,也沒偷手機,請求判無罪;當天他回住處拿東西就離開,傅女人都好好的,然後手機真的不是他偷的,否則,怎會傻到把SIM卡放進手機使用,他是無辜應無罪。

檢方聲請傳喚為傅女執行緊急手術的醫師出庭作證;這名醫師在庭上指出,傅女的腦部血塊厚度1公分,如果不緊急開刀將有生命危險,所以及時做了開刀手術。

檢方論告表示,被害人除了腦傷外,臉部頭部多處傷,視力也模糊,這不是單純跌倒致傷,明顯是遭張男毆打成傷,請求判處原審刑度。

張男辯護人抗辯指出,張男究竟是傷害犯意,還是殺人犯意,不能單純以被害人傷勢來認定,且傅女自訴當天喝酒喝暈了,怎被打不記得,後來醒來才發現自己傷勢,考量無罪推定原則,建請合議庭改判張男無罪。

二審合議庭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於11月10日宣判。(編輯:張銘坤)10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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