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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女警偽造收據請領伙食費 判刑4月緩刑2年

2020/10/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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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張姓女警涉嫌便宜行事,以偽造的收據請領伙食費。士林地院認為張女確有誤餐事實,審酌她坦承犯行,日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宣告緩刑2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姓女警派駐捷運站執行勤務,因公誤餐而自行購買便當,但未取得可供報帳的收據或發票,竟自行偽刻一家商店的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進而偽造收據,於民國106年至108年間,向北市捷警隊請領38筆便當費用。

張姓女警到案坦承犯行,遭偽刻印章的商店負責人則證稱,沒有同意張女刻印章,自家商店也沒有販賣便當。

承審合議庭認為,張姓女警犯罪事證明確,審酌張女為圖便利請領伙食費而偽造文書,行為確有不當,應該予以非難,但張女坦承犯行,當庭表示會記取教訓、不再犯,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合議庭也考量,張姓女子坦承犯行,遭偽刻印章的商店負責人也同意給予緩刑,張女歷經偵查、審判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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