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未滿14歲對象約砲 涉妨害性自主判3年半
2020/9/13 12:14(9/13 12:21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桃園市李姓男子於107年間在交友網站認識13歲少年,少年主動約砲,2人到摩鐵發生性關係。由於少年未滿14歲,最高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李男3年半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李男於民國107年4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認識1名13歲少年,少年主動邀約李男性交,2人2天後到楊梅區1家汽車旅館,相互口交及肛交。少年事後還用LINE將過程告知另1名鍾姓男友。少年家人發現後報警處理。
少年坦承自己主動約砲,到摩鐵後也是他先撫摸李男挑逗;李男則辯稱2人到摩鐵僅一起泡澡、聊天、看電視,頂多互相撫摸,並未發生性關係;李男律師表示,鍾男知道少年與李男到摩鐵後醋海生波,懷恨在心,才會刻意誣陷李男。
法官查出,李男案發後曾與鍾男LINE對話,提到是少年要他當砲友,只怪少年太主動他又沒拒絕;李男另傳訊息向少年父親致歉,希望對方「給年輕人一次機會」、「不管是做牛做馬都願意」,不要因為一次的過錯讓他留下無法磨滅的汙點。
法官認定李男與少年性交無誤,雖然是少年主動約砲,一審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男子為性交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6年。二審認為量刑過重,改判3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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