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色情及友人酒駕 二審輕判前警分局所長
2020/9/10 14:46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桃園分局前薛姓所長被控包庇色情護膚店及友人酒駕肇事。二審今天考量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判薛男洩密罪6月、貪污圖利罪2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鄒姓男子從民國98年起在桃園市經營養生館,實際卻是護膚店提供半套性服務;薛姓所長明知鄒男經營違法色情行業,於99年5月間撥打鄒男手機表示,「我跟你講喔…不知道誰檢舉的,說什麼我們2個很好,都有處理,這會死人的,如果外面有在問,你就說不認識」、「我今天會叫人過去臨檢」等語。
判決指出,薛姓所長吳姓友人在100年3月間酒駕擦撞路旁車輛送醫救治,吳男清醒致電給薛男,薛男為袒護吳男不受裁罰及追訴,向原本承辦警員默示本件酒駕、車禍案件由其處理,但薛男卻遲不至醫院拿取吳男(酒駕)血液檢驗報告,也未就吳男交通違規事件做任何後續處理,直到同年6月,因已逾3個月依法不得再為舉發;使吳男免遭因交通違規裁罰新台幣4萬9500元不法利益。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及貪污圖利罪,判薛男6年,褫奪公權5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審酌,薛男與鄒男通話時,即使語氣有氣憤或警告意思,仍應構成洩密罪責,而不是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
二審指出,薛男包庇友人酒駕肇事部分,審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應減輕其刑,因此判薛男洩密罪6月,得易科罰金、貪污圖利罪2年8月,褫奪公權2年。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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