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揮拳襲警下體 判3月徒刑
2020/8/16 16:15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16日電)通緝犯李姓男子被林姓警員攔下盤查,未料,李男蹲下後朝林員下體出拳,造成林員陰莖等處受傷。法院審理後,判李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新北市22歲李男3月10日晚間9時許被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林姓警員攔下盤查,林員發現李男為通緝犯身分後,要求李男蹲下。
不料,李男蹲下後即以右拳朝林員下體出拳,導致林員陰莖挫傷、左側陰囊腫脹及瘀血5公分等傷害;2名警員獲報到場支援,合力將李男壓制、逮捕,訊後依妨害公務、傷害罪送辦。
李男在檢方偵訊時否認犯行,辯稱林員壓到他的腳,他只是想要移開,林員誤以為他要逃跑,於是對他壓制,他的手根本無法動,沒有出手攻擊林員,但基隆地檢署偵查後,從重依傷害罪對李男提起公訴。
法院表示,李男在民國107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被判2月徒刑確定,李男竟未記取教訓,再次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無視國家法令執行的尊嚴,蔑視公權力,行為實不足取。
法官另考量李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已與林員達成和解並當庭賠償,林員也已撤回傷害告訴,法院審理後,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李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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