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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環評8年未開工 法院判金昌石礦敗訴確定

2020/7/9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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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金昌石礦公司97年通過環評可採礦,卻在8年後才開工,兩環團興訟認為要做環差報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金昌敗訴確定,金昌須做環差報告送環保署審查,才能開工。

全案緣於,金昌石礦公司領有經濟部採礦許可,向經濟部申請核定在花蓮秀林鄉山區8礦地作為採礦場,另依規定向環境保護署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環保署97年間做出審查結論,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經濟部在環保署做出審查結論後,於98年回復金昌石礦公司,同意使用。

金昌石礦公司依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於105年8月15日發函告知環保署及礦務局,預定於105年9月1日進行採礦場開發施工。礦務局函復同意備查,環保署函復收悉。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及地球公民基金會認為金昌石礦公司歷經8年尚未動工,於105年8月31日向「環保署」提出「公民告知函」,要求環保署命金昌石礦公司依環評法,提出現況差異分析及報告,並在審查未完成前應停止採礦。

環保署105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處分,要求金昌石礦公司依環評法,提出現況差異分析及報告供審查。

金昌石礦公司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做出訴願決定,於106年3月間撤銷環保署處分。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針對行政院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勝訴,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

金昌石礦公司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也就是金昌石礦公司須做環差報告送環保署審查,否則無法開工。(編輯:張銘坤)1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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