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害友人重傷 男子判賠1668萬元
2020/7/2 15:49
(中央社記者葉臻新北2日電)新北市一名蘇姓男子2016年間開車發生車禍,造成車內20歲葉姓女子噴飛重傷,終生需人照顧,葉女提起民事告訴求償,新北地方法院判處蘇男得賠新台幣1668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姓男子2016年10月11日下午開車載3名友人外出,行經新北大橋一處彎道時,因變換車道時車速過快,導致車輛失控撞上護欄,造成坐在副駕駛座的20歲葉姓女子彈出車外,被壓在翻覆的車底下受到重傷。
葉女送醫後雖搶回一命,卻留下雙邊視野缺損、右側肢體偏癱、失語症等後遺症,從此無法自理生活,終生需要人照顧,葉女事後向蘇男提出刑事和民事告訴,刑事部分,蘇男已被高等法院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7月。
民事告訴部分,葉女向蘇男提告求償2797萬元,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蘇男辯稱自己沒有超速,且開車時有交代葉女要繫安全帶,但她沒有照做,且還盤腿坐在副駕駛座上,葉女也有過失。
審理法官認為,蘇男在行經彎道時超速還變換車道,是導致車禍的主因,葉女未繫安全帶的確有過失,應自負3成責任,因此判處蘇男需賠償葉女1668萬餘元,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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