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釋憲案言詞辯論 大法官列6大爭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個合議庭因審案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將於6月30日上午9時於憲法法庭開庭辯論,今天列出6大爭點。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聲請解釋案,將於6月30日上午9時於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大法官當天將邀集聲請人、相關機關、關係人、鑑定人表示意見。司法院也將在司法大廈1樓多媒體簡報室設延伸旁聽席,同步傳輸憲法法庭開庭實況影音,供民眾及媒體旁聽;法庭活動的影音同步在司法院及大法官網站直播。
本案言詞辯論爭點如下:
一、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
(一)以法律位階規範之黨產條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並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就憲法保留之事項而為規範?
(二)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黨產會之組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三)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行政院下設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是否侵害司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
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屬於個案立法而違憲?
三、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部分:
(一)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以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規定,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其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編輯:李亨山)109062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