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為加工溺斃證據 王忠義被控弒母更一審無罪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8日電)王忠義被控殺害父母案,弒母部分一審有罪、二審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認定死者無被壓制或擠壓入水證據,今天更一審仍判無罪,檢方待收到判決再研議是否上訴。
王忠義與妻子被控在民國103年5月30日,將父親王樹藤載離醫院後,持不明鐵器敲打頭部致死,再將屍體棄置北港溪床。同年10月5日假借帶母親王蔡秀猜到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遊玩,並將她推落溪中溺斃。
其中王妻一、二審都判無罪已定讞,另王忠義被控殺父部分,一、二審也無罪定讞,但弒母部分一審認定有罪,二審無罪,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去年6月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
台中高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根據起訴書,王忠義因長期無業及積欠銀行卡債,以假投保真詐財方式,先於民國103年8月中,為母親投保保險金額新台幣50萬元,待核保後,再於同年10月5日下午,假借帶母親到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抓蝦遊玩機會,將母親推落溪中溺斃。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認為王忠義為圖保險金,以手肘、手臂頂撞王母背、腰部,使王母跌落溪中,再下水以手按壓頭部入水,又以雙肘抵住肩膀往下頂至溺斃為止,事後再以意外死亡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判決王忠義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改判王忠義無罪,台中高分檢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6月發回審理。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時,查出王忠義案發前仍有工作收入,且累計有63萬餘元存入父母或兒子的郵局帳戶,雖有45萬餘元卡債未繳,但均屬96年以前的債務,實質上已成為銀行呆帳,無法對王忠義執行到任何財產,因此認為詐領保險金殺害母親,動機尚屬牽強。
合議庭認定,王母遺體經法醫相驗解剖,均未發現有人為加工溺斃常出現的抵抗傷,或明顯人為外傷,極可能是單純意外落水溺斃,且經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勘驗相關證據,尚無死者明顯被壓制,或擠壓背部入水的證據。
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一審宣判王忠義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中高分檢表示,檢察官已於蒞庭時表達意見,並請求調查證據,將於收受判決調卷研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編輯:洪學廣)1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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