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聽審權 大法庭:可主動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裁定,檢察官若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第三人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時,法院可依法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使第三人充分行使防禦權。
最高法院指出,此裁定統一見解,保障第三人聽審權,體現法治國精神。
最高檢察署則表示,此裁定實現犯罪所得應予剝奪的普世價值,對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但檢察官在偵查與起訴時仍應依規定確實通知第三人,並於公訴時善盡舉證責任,不應有所懈怠,以維護第三人權益及實現公平正義。
全案起於,刑事第五庭受理一件證券交易法案,對於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法院若認為有必要,得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開啟沒收程序,並為財產沒收的宣告,存有法律爭議,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法官舉例,官員若以收受的賄款為親友購置不動產,並登記在親友名下,親友在本案即為第三人。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原則,法院若要沒收官員親友名下不動產,必須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法院能否在必要時,不經檢察官聲請,依職權命令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即為本案爭議所在。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本件法律爭議,是因最高法院對於第三人沒收程序的啟動,有不同見解,先前認為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基於控訴原則,在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先曉諭檢察官聲請,不得直接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諭知沒收。
新聞稿指出,刑事大法庭裁定認為,實體法上,為維護財產秩序的公平正義,明定沒收的法律效果兼及第三人;程序法上,本於控訴原則,檢察官對被告及犯罪事實的起訴效力,當然包括沒收。
刑事大法庭認為,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並保障第三人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法理,自應依法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使第三人充分行使防禦權。(編輯:李亨山)1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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