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撞國道掉落告示牌 法院判國賠8萬元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林姓計程車司機去年駕車行經高速公路時,撞上掉落地面的告示牌,造成車輛損毀,提出國賠訴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賠償8萬餘元。
林姓運將指控,他於去年10月22日深夜11時35分駕駛計程車行經國道一號北向25公里300公尺處時,突然發現車道上有掉落的告示牌,以致剎車及閃避不及而撞上,造成車損新台幣6萬8000元及營業損失4萬9400元,訴請國家賠償。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主張,當天上午11時6分巡查養護該路段時,沒有發現告示牌掉落的情形,應該是後來不明車輛撞擊所致,管理符合交通部技術標準規範規定,已在日間進行一次經常巡查,管理並沒有欠缺,不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被告當天11時6分進行巡查養護,原告深夜11時35分撞上告示牌,中間可能有長達超過12個小時的時間,被告沒有加以維護、改正。這樣長的時間,可以認為是公共設施欠缺維護改正的合理反應時間嗎。
法官審酌國道承擔國人及貨物南北往來的重要功能、時速100公里發生掉落物撞擊所可能對於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物安全造成的威脅,以及目前科技發展等情況,認為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法官表示,以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自己提出來的交通部技術標準規範,日間巡查「原則上」只有每日1次,如果接受這樣的標準就算是已經盡了管理責任,等同將管理欠缺的合理反應時間拉長到將近24小時。
法官說,在被告每日巡查中間的這24個小時,只要沒有人主動熱心通報有掉落物或其他欠缺,國道用路人都必須自行承擔撞上掉落物或面對其他欠缺的風險,這實在超出國人或社會對於國道往來通行所應有的安全認知,而難以令人接受。
法官認定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應負賠償責任,但考量林男車輛折舊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新台幣8萬400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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