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山岩建物高度降低 居民景觀權無損吃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北巿芝山岩居民不服北巿都發局核准建商建大樓及變更設計,致景觀權益受損興訟,法院昨天判居民敗訴。法院今天表示,變更設計使建物高度降低,居民權益無損,無權利保護必要。
判決指出,起造人華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向台北巿都巿發展局申請就芝山岩附近的17筆土地上興建大樓(地上14層、地下1層,共32戶);北巿都發局於101年4月5日核發建造執照。起造人於101年11月及103年5月陸續申請建照變更設計,北巿都發局都核准。
芝山岩居民們主張,自家距離這起建案為400公尺內,建照變更設計後,大樓破壞芝山岩天際線,將使他們的「景觀權」及「日照權」等受損,本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北巿都發局身為建築設計審核、建照執照發給的主管機關,未審慎評估,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核准建照變更設計。
一審判居民們勝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審理後,昨天宣判,判居民們敗訴,還可上訴。居民們聆判後表示,將會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發布判決理由指出,提告的14名居民中,有13人的住所在建案建築物最大高度兩倍距離以內的範圍,可為本案的利害關係人,但有1人,住所與建案相距300多公尺,未在範圍內,非為本案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為非適格當事人。
北高行指出,台北市政府以102年11月間訂定「芝山岩遺址周邊地區建築申請案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的認定範圍,並自102年12月2日起實施,這屬於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所指關於「開發許可條件」的實體規範。
法院指出,建商於101年11月20日申請第1次變更設計,適用舊法(不屬於須經北市都審會審議通過),並無違誤。
法院指出,建商於103年5月5日申請第2次變更設計時,台北巿都發局核准前,未經北市都審會審議,雖與芝山岩都審規定不合,但因建商並沒有涉及增加基地面積等情形,甚至變更建築物高度較原建照核准的高度為低,因此,對居民所稱景觀權益的影響,反而較輕。
法院審酌,居民權利並無因第2次變更設計核准而受損害,這部分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本件居民主張無理由,判居民敗訴,還可上訴。(編輯:屈享平)1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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