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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涉性騷擾遭開除 男攝影師求復職敗訴

2020/3/2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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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6日電)吳姓男子任職運動影音平台期間涉及性騷擾遭解僱,吳男認為解僱不符最後手段性,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士院認為,吳男涉性騷的類似行為不只一次,公司解僱合法,日前判吳男敗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吳男主張自己原受僱於某運動影音平台,擔任攝影師,106年間在國外出差時,突然接到主管來電,要求他立刻返台接受調查,但在他抵達公司前,公司即以他涉及性騷擾並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

吳男主張,自己並未性騷擾女同仁,即使真有違規,公司還有申誡、調職等處分,且公司事後還以接案方式請他回去幫忙,顯見公司是為了精簡人事才解僱他,不符最後手段性,解僱違法當然無效,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運動影音平台公司則主張,吳男涉及性騷擾女實習生,也向主管坦承對實習生摸頭、拉手等不當接觸表達歉意,調查小組也發現,另有其他女同仁曾遭吳男摸頭、摸手,公司為保障良好職場環境才解僱吳男。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吳男在地下室停車場確實有對女實習生摸頭、拉手、搭肩等肢體接觸,甚至曾雙手搭在女實習生肩上遭掙脫,有違反工作規則的性騷擾事實。

法官審酌,吳男對職場女同仁未能保持健康適當互動關係,且類似行為不只一次,足使女性同仁有性安寧自由遭侵害的主觀擔憂與客觀風險,也難期待公司採用解僱以外的懲處手段,因而認定解僱合法,駁回吳男之訴,仍可上訴。(編輯:洪學廣)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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