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桿漏電致男子觸電亡 法院判公所賠家人192萬
2020/3/20 18:28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市20日電)新北市簡姓男子前往瑞芳區一處大排水溝旁欲撿拾螃蟹誘捕籠,因碰觸到漏電路燈桿導致觸電身亡,簡妻及簡男的2名兒子向瑞芳區公所求償共30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賠192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簡男於民國104年12月27 日凌晨2時許在大雨中橫越路燈桿旁的鐵欄杆,欲至河床撿拾螃蟹誘捕籠,因靠近有漏電的路燈桿一隻手觸摸路燈桿固定架,另一隻手抓鐵欄杆而形成通路,造成觸電而身亡。
被告瑞芳區公所抗辯,簡男的死亡結果,非必然是碰觸路燈桿所致,且簡男已超出一般公共設施的使用方法,刻意翻越鐵欄杆欲撿拾螃蟹誘捕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可能有欠缺的事實,也與簡男死亡結果,明顯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認定簡男的死亡結果為路燈桿漏電所致,路燈桿管理顯有欠缺,不過,法官也認為,設置鐵欄杆目的是為了避免民眾翻越而下至水面捕魚或戲水,簡男有怠於避免、減少損害的情形,須負擔20%過失責任。
法官經審酌原告財產和收入等因素後,認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金額各80萬元為適當,簡男與瑞芳區公所各應負擔20%和80%過失責任,依國家賠償法判瑞芳區公所應給付3名原告各64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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