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遇落石亡獲國賠859萬 南投縣府上訴家屬不滿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3日電)邱姓女子駕車經131縣道南投埔里路段,遇落石砸車釀撞山壁死亡,家屬提告南投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賠新台幣約859萬元,縣府上訴;家屬不滿表示,爭取權益到底。
邱姓女子民國106年11月19日上午9時駕駛小客車行經131縣道南投縣埔里鎮路段,突遭落石擊中,車輛撞山壁導致邱女身亡,家屬提告南投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南投地方法院判決共要賠約859萬元,家屬獲知勝訴仍難掩悲傷情緒,並批評縣府直到出人命才設防護網,審理過程還推託說是「天災」,但看起來根本是人禍。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內容,案發路段每逢雨季必有土石崩塌,魚池鄉民代表會106年6月也曾要求道路養護機關南投縣政府增設擋土牆或其他防護設施,以維護用路人安全,但被告南投縣政府僅回覆已設置標線、反光標誌、注意落石告示牌,未有積極改善措施。
法官認為,設置警示牌對於落石崩落危險及促進用路人避免危難並無實質幫助,且南投縣政府在這起事故發生後,108年4月架設落石攔截網完畢,並有效攔截這處路段大、小石塊,由此可知,南投縣政府早有防止落石砸傷人、車能力,卻怠而不為,足證邱女死亡與南投縣政府對公物管理設置消極不作為,具相當因果關係。
對於判決結果,南投縣副縣長陳正昇今天說,縣府每年巡查道路安全,也在危險路段設警示標誌,縣府一直善盡管理人義務,但道路上邊坡屬林務局林管用地,縣府請林務局發現危險應通知以利改善,想不到發生這起事件,但縣府已盡很大責任執行維護工作。
陳正昇說,尊重死者家屬提告縣府請求國家賠償的做法,但對於法院判決與責任釐清,仍有一些不清楚,縣府法制單位建議提出上訴,希望法院未來審理時,能更了解現況及權責關係,期待真相更清楚。(編輯:唐聲揚)1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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