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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外解決紛爭 北檢推分案前調解機制

2020/1/29 09:29(1/29 12: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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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為解決每年龐大的訴訟案件,台北地檢署強化正式分案前案件調解機制,去年11月起並與台北地方法院合作,借助調解委員每天開庭調解,目前調解成立比率達7成以上。

各地檢署每年刑事案件量大,尤其台北、新北等大型地檢署,案件量高達3萬以上,其中,部分案件可透過調解等方式解決紛爭,但以北檢來說,每年調解轉介的案件仍高達3000件以上。

過去處理調解案件,當事人需先至地檢署開庭後,才轉至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後再回檢方續行偵查。不過,這種運作模式容易造成民眾往返地檢署與調解委員會間的奔波勞頓,及案件久懸延宕的問題。

有鑑於此,台北地檢署於民國107年間與台北市民政局合作,委請北市中正區及萬華區調解委員會,以隔週輪流指派調解委員方式到北檢進行調解,大幅減少當事人奔波舟車勞頓之苦。以每週一次的調解庭,解決民眾紛爭。

北檢去年進階與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合作,聘請專業調解委員,直接在北檢進行調解。不僅如此,北檢成立立案審查中心,除了過濾分案案件,並將可能調解的案件在分案偵查前就進行調解。

負責相關業務的立案審查中心主任檢察官周懷廉表示,北院每週一至週五每天上、下午,各派2名調解委員到北檢調解室協助調解,

周懷廉表示,很多當事人畏懼開庭,如果在正式分案之前安排調解,案件解決之後,雙方就不用再跑地檢署或法院。另外,透過調解讓被害者的損失可以得到補償,否則未經調解,即使檢察官起訴對方,僅能得到正義感,無法彌補損失。

他說,分案前送調解能減少檢察官負擔,避免檢察官花太多時間在此類案件,待雙方調解成立,檢察官再依個案狀況予以不起訴、職權不起訴,獲起訴後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周懷廉指出,目前發現案件類別多為借錢不還、投資糾紛、行車糾紛引發的恐嚇、傷害、妨害名譽案件,或是網路上你一言我一語引起的糾紛等。

去年11月北檢「立案審查中心」成立後,第一個月成立的調解案件約有108件,去年12月成長為159件,今年1月2日至8日短短幾天,已有49件調解成功案件,調解成功率達7成以上。

周懷廉表示,地檢署除了是偵辦犯罪的機關,也希望透過調解弭平紛爭,就如調解通知書上所提到的,希望民眾給予紛爭一個更為迅速及圓滿解決的機會,早日回復平靜、安寧的生活。(編輯:李亨山)1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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