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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嫌殺小燈泡判無期 律師肯定法院面對量刑理由

2020/1/21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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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王姓凶嫌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高院更一審今天判處無期徒刑。律師翁偉倫認為,精神病不能是免死金牌,但更一審直接面對量刑理由,而非以兩公約為由逕不判死,仍值得肯定。

翁偉倫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北投女童割喉案,起訴患有思覺失調症的龔姓男子,並求處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龔是一名精神疾病患者,非無治癒而復歸社會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翁偉倫針對小燈泡案更一審判決時告訴中央社記者,精神病不能是免死金牌、減刑理由,法官必須考慮到被告犯罪時的辨識力、控制力是否受到精神病症影響而有欠缺或顯著降低,而不是看到精神病就不敢判死刑。

他表示,量刑是法官職權,應予以尊重,但法官應詳細敘明量刑考量的所有依據與理由,不能只是援引兩公約,直接以不得對精神病者判死為由而不判死,小燈泡案更一審雖仍判處王嫌無期徒刑,但合議庭至少直接面對了該不該判死的理由並交代清楚,仍應予以肯定。

翁偉倫還說,若多數法官看到精神病患就不敢判死,也難怪社會大眾會有精神病是免死金牌的印象,因此法官更應該直接面對量刑理由並說明清楚。

全案起於3歲女童小燈泡民國105年3月於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減刑,判處無期徒刑,刑後監護5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認定,凶嫌動手時辨識及控制能力沒有喪失,若適當治療可降低再犯,殺人犯行明確但沒有判處死刑必要,判他無期徒刑,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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