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監獄應設獨立外部視察小組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的認識與理解,協助監獄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的提升,保障受刑人權益。
關於監獄行刑法的修法,法務部表示,法務部自民國97年起就成立矯正法規研修小組,召開超過百次的研商會議,這次修法條文由原有94條擴增至156條。
三讀條文規定,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的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矯治處遇目的的必要限度。監獄應以積極適當的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目的。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15日的單獨監禁。
三讀條文也明定,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3人至7人,任期2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
至於受刑人戒護安全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受刑人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
為保障受刑人通信、投稿權益,三讀條文明定,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此外,受刑人寄發及收受的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三讀條文也規定,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置委員9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的代表3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6人組成之,並由典獄長指定的委員為主席。此外,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考量時代及科技發展趨勢,三讀條文規定,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編輯:蘇龍麒)1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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