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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移交丹麥籍受刑人 創台丹首例

2019/12/1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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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法務部表示,昨天完成一名丹麥籍毒品案受刑人移交程序,於桃園機場將受刑人移交丹麥警官搭乘班機離境,已於今天順利返抵丹麥並發監執行,寫下台灣丹麥間移交受刑人首例。

遭移交的丹麥籍受刑人因毒品案,遭台灣法院判刑9年定讞並在監執行。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丹麥向台灣提出移交受刑人請求,丹麥法院也尊重台灣法院判決,就此丹麥籍受刑人移交返國服刑的刑度,作出有期徒刑9年的轉刑裁定。

法務部收到丹麥法院轉刑裁定後,即召開「跨國移交受刑人審議小組」,認本案丹麥籍受刑人符合跨國移交受刑人法遣送受刑人條件而同意遣送,隨後由法務部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桃園地檢署執行。

為順利進行移交,法務部與桃園地檢署、調查局、矯正署、移民署、外交部、丹麥商務辦事處、丹麥警方共同合作完成準備工作,丹麥並指派2名警官抵台。

桃園地檢署昨天指揮調查局,在桃園國際機場完成移交程序,將丹麥籍受刑人移交丹麥警官搭乘班機離境。

法務部指出,讓受刑人得以返回原國執行剩餘刑期,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目的,在執行司法判決實現社會正義的同時,也彰顯人道精神及矯治成效。

法務部表示,台灣與丹麥經多年研議,今年7月8日在部長蔡清祥、外交部長吳釗燮見證下,由駐丹麥代表處大使李翔宙、時任丹麥商務辦事處長倪安升,在台簽署「駐丹麥代表處與丹麥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議」。

新聞稿還提到,這次移交丹麥受刑人,即是依移交受刑人協議、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而辦理完成。

法務部表示,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已移交7名德國籍受刑人、1名英國籍受刑人、1名丹麥籍受刑人分別返回德國、英國及丹麥繼續服刑,未來將依與各國簽署的移交受刑人協定(議)、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定,持續辦理受刑人跨國移交事宜。(編輯:方沛清)1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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