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投信結構債案 張平沼等更審改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金鼎證創辦人張平沼等3人被控涉金鼎投信結構債案,一二審均遭判有罪,經最高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尚屬合理商業判斷,難認違法,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張平沼民國94年初時,將金鼎投信經理的債券型基金所持有的結構債出清,但因一次出清可能造成約新台幣5、6億元虧損,便將金鼎投信持有的結構債,以帳列成本賣斷給張平沼家族所持有包括競遠等5家投資公司,再由金鼎證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
當時擔任金鼎證董事長的陳淑珠明知競遠等5家投資公司資力不足,且結構債面額85.6億元,但實際價值遠低於面額,仍然指示前金鼎證副總房冠寶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RS),使金鼎證損失1億餘元。
陳淑珠另在開發金控95年間意圖併購金鼎證券時,為鞏固經營權,不顧公司人員反對,由前金鼎證副總房冠寶執行,以增加附賣回交易融資2.5億元給張平沼家族的投信投資公司,套取資金後再由陳淑珠收購金鼎證股權,取得過半席次董事。
一審法院於99年間宣判,審酌被告等人犯罪所得均逾億元,依證交法規定量處重刑,判張平沼7年6月、陳淑珠8年6月、房冠寶則被判8年4月;二審法院於103年間宣判,仍判3名被告相同刑度,案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1月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金管會的「三大鐵律」中「不可讓基金受益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自行吸收」等,決策過程違反組織法,又明顯悖於投資常規、國際慣例,且與公司法規定未合,屬不具法律上拘束力的行政指導。
更一審指出,三大鐵律不足以引為張平沼等人違背職務的依據,張平沼等人所為經專業經理人評估,且無明顯悖於交易常規之處,尚屬合理商業判斷,難認有違背職務;附賣回交易(RS)是質屬融資,不用於年度財務報表評估價值減損,如有認列,僅是基於會計穩健原則的保守預估,非實際損害,且本案金鼎證券公司最終因操作交易而獲有1億餘元的利差。
更一審認定,金鼎投信公司以公司自有資金承擔處理結構債所生損失,難認張平沼等有將損失轉嫁金鼎證券公司,以規避金鼎投信公司股東責任的不法意圖,因此改判張平沼等3人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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