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朱兆民漏報妻子債務案 抗罰32萬元敗訴
2019/11/20 12:08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新北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涉在桃檢檢察長期間財產申報不實,漏報妻子一筆逾新台幣1503萬元債務,遭罰32萬元而興訟抗罰。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開罰無誤,判朱兆民敗訴,可上訴。
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判決指出,朱兆民之前為桃園地檢署檢察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於民國104年度申報財產,漏報妻子名下債務1筆,金額為新台幣1503萬8000元,監察院開罰32萬元;朱兆民不服遭罰,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朱兆民主張,他申報時,將妻子104年12月24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一併申報供查核,此表在證券餘額別欄已註記「融資」,就表示有借貸,他沒有故意申報不實。
監察院抗辯,雖有註記「融資」,但融資金額仍需朱兆民進一步查明並填載於財產申報表上,才算已盡財產申報義務。
法院調查認定,朱兆民所漏報證券融資,僅需積極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調閱核對相關資料即可得知,但他申報時卻未確實詳閱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並檢視妻子的財產狀況即提出,可見對財產申報制度疏忽,雖沒有故意隱匿財產,但申報數目不準確,卻仍據以申報,監察院依法開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朱兆民敗訴,還可上訴。
北院指出,漏報債務與漏報財產雖有所差異,但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規定,並無區別,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法院無法代庖行使行政裁量權。(編輯:方沛清)1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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