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大事記
2019/9/2 15:36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被控涉違法兼職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天判決申誡,以下為全案大事記:
107年1月5日,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管中閔為校長當選人。
107年1月9日,管中閔遭質疑擔任台灣大獨董、遴委蔡明興未利益迴避。
107年1月10日,台大將校長遴選結果報請教育部聘任。
107年1月25日,管中閔遭質疑學術論文涉及抄襲。
107年7月12日,新任教育部長葉俊榮上任。
107年9月12日,葉俊榮要求台大遴選會從管中閔等5名候選人中,重新遴選校長。
107年10月4日,台大正式回函教育部,指重啟遴選無法源依據,難以重啟遴選。
107年12月24日,教育部勉予同意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
107年12月26日,「自由時報」報導,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以不具名方式在某週刊寫專欄,每年領取稿費達60餘萬元。
108年1月8日,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
108年1月15日,監察院以管中閔在民國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期間,擔任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卻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兼職報酬,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108年7月2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開審理,管中閔否認違法兼職,表示自己遭政治迫害,被「深文周納」與「羅織構陷」來入他於罪。
108年8月19日,公懲會再次開庭,管中閔否認違法兼職,全案辯論終結。
108年9月2日,公懲會判管中閔申誡。(編輯:張銘坤)10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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