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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不服聲請再審遭駁提抗告 最高法院駁回

2019/8/15 11:23(2021/2/5 18: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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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前民進黨立法委員高志鵬因圖利罪,遭判刑4年6月入監服刑。高志鵬在獄中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遭台中高分院駁回進而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高的主張無理由,日前駁回抗告。

確定判決指出,民國96年間,高志鵬擔任第6屆立委身兼財政委員會委員,當時東豐閣公司有意申請承租價購台中市旱新段第805地號的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透過高志鵬助理姚昇志找上高志鵬幫忙。

高志鵬受東豐閣負責人請託後,接續邀約管理國有財產機關的首長、副首長到立院辦公室會面或主持召開協調會,利用立委職權機會及身分關說,並在東豐閣承租土地後,獲得名義為政治捐獻的新台幣5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審依圖利罪判處高志鵬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最高法院去年底駁回上訴而定讞,高志鵬今年1月10日向新北地檢署報到服刑。

高志鵬提起再審主張,同案被告姚昇志的證詞對他不利,卻欠缺補強證據。但台中高分院認為,高志鵬的主張並非新事實或新證據,只是對卷內已存在的資料任意指摘,與再審要件顯然不符,裁定駁回聲請。

高志鵬不服再審遭駁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高志鵬憑卷內證據聲請再審,但所持的證據,或經原確定判決敘明理由後予以取捨,或屬於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枝節事項,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確認的事實,不符再審要件,裁定抗告駁回。(編輯:張銘坤)1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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