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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案 台北市議員陳政忠更三審獲判無罪

2019/5/3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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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台北市議員陳政忠被控涉及操縱宏福建設股票等案,案件纏訟近18年,歷審均判決有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三審今天改判陳政忠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民國90年起訴陳政忠等人,指控陳政忠身為宏福機構關係企業創辦人及股東,自82年起陸續掏空宏福建設資產、操縱宏福建設股票,不法所得達新台幣60餘億元,涉犯背信、詐欺、業務侵占、證券交易法等罪,求刑15年。

陳政忠歷審均遭判決有罪,一審被依操縱股票、背信、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刑20年;二審改依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處9年徒刑。

更一審僅依操縱股票罪判刑5年,更二審則以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刑5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今天宣判,判決陳政忠無罪。

本案經多次發回更審,陳政忠被控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多項罪名先前已陸續無罪確定,更三審僅審理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部分。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無積極證據證明陳政忠是宏福建設負責人,也無證據證明陳政忠與當時的宏福建設副總經理盧寶琴有操縱股票的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嫌疑不足判決無罪。

此外,盧寶琴因涉嫌於86年間操縱宏福建設股票股價,更三審今天判處有期徒刑3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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