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彰化站聯外道工程延誤扣1億 彰縣府敗訴
2019/5/16 19:15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6日電)彰化縣政府辦理高鐵彰化站聯外道路改善工程,縣政府認為業者遲延完工,扣違約金1億1360多萬,業者不服向法院提告,法官認為業者遲延有理,判縣府應把違約金還給業者。
彰化縣政府工務處則回應指出,會跟法制單位研議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民事判決書,彰化縣政府和張姓業者的工程顧問公司簽約,承攬「高速鐵路彰化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員林至田中新闢道路工程)」,工程經費為新台幣12億7100萬元,雙方約定在民國104年12月31日完工。
不過彰化縣政府認為,業者拖到105年9月24日才完工,扣掉不計工期的天數,認定業者遲延完工86天,逾期的違約金為1億1368萬6624元,同時自工程款中扣除,但張姓業者不服,因此向彰化地院提告。
業者認為,工程中包括農田水利會水井及電線桿遷移時間遲延400多天,台76線橋下用地也遲延交付,縣府也有變更設計因此增加工程數量等,工期應展延59天,合理完工日應展延至105年9月30日,他們在105年9月24日完工,沒有延誤工期,縣府應該返還被扣的1億1368多萬元。
地院法官認為,縣府和業者所簽的契約,認定工程所需的土地由縣府提供,縣府如果沒有及時提供土地,導致業者無法及時履約,業者可以申請延長履約的期限,因此用地遲延交付,業者展延工期有理。至於其他有爭議的事項,法院送請淡江大學工程法律研究發展中心鑑定,也認為業者可不計工期,工程應展延至105年9月24日。
法官認定,業者在105年9月24日完工,沒有遲延,扣款當違約金不合理,縣政府應把1億1368萬6624元還給業者,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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