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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核廢遷移跳票 台電興訟抗罰千萬勝訴

2019/4/11 18:39(4/11 19:0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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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原能會認定台電公司在蘭嶼核廢遷移計畫跳票,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台電主張是因台東及金門政府不辦公投所致,進而興訟,法院認定,本件開罰違反行政罰原則,判台電勝訴免罰。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民國105年7月底對台電公司開罰,主張因貯放在蘭嶼的低階核廢料遲未遷移,台電未能於105年3月底前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提出最終處置場址,依法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台電公司不服遭罰,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初建議候選場址已經公告,經濟部也已函請候選場址的台東縣與金門縣政府辦理公民投票,但兩個地方政府拒絕配合辦理公民投票,並不能因此認定是台電的不作為所致。

法院審理後認定,台電公司並無地方政府監督權責,本件開罰與行政罰法第1條所明定須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始受行政罰的原則有違,因此台電請求撤撤原處分為有理由,判台電勝訴免罰。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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