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夫離家20年與女子同住一處 妻訴請離婚獲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薛姓婦人控訴失明的呂姓丈夫離家與盲人重建院女同學合開按摩院,並曖昧同住20年,丈夫後來不給家用,妻訴請離婚、求償及分配剩餘財產。二審今天判准離婚,夫須賠逾424萬元。
依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公布的判決書,薛婦主張,呂男婚前因酒後駕車致車禍失明,她不離不棄,仍與呂男於民國81年間結婚,還生下2名子女。但呂男在85年初起離家,與盲人重建院的鄒姓女同學曖昧並同住;87年間呂男獲車禍理賠新台幣250萬元,做為頭期款,買下新北巿一處房屋與鄒女合開按摩院,繼續同住至今約20年。
薛婦說,因公婆要求留在夫家幫忙看守中藥店,她每天中午煮飯送餐到按摩院給呂男及鄒女食用,婆婆每月給她2萬元,她拿來繳按摩院的房貸,98年房貸繳完,婆婆改為只給她1萬元,使她不得不利用早上時間去早餐店兼職。
後來呂男同意在別處按摩院的月薪2萬5000元,匯給她做為家用,但是呂男在104年3月間突然停止給家用,婆婆也同時停止給1萬元;她為出外工作謀生,不再繼續看守中藥店及煮午餐。請求判准離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以及呂男須賠精神慰撫金。
呂男則表示,他和鄒女合夥經營按摩院,各睡各的房間,沒有睡在一起,妻子誤會了;停止給家用是因為當時妻子說要搬來按摩院同住,他拒絕,兩人吵架時,妻子說要出去工作,他才會停止給錢。
二審審酌兩方分居近20年,無夫妻親密關係,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呂男拒絕同居,又未曾了解妻子獨住婆家的感受,為可歸責者,判准離婚。
二審指出,薛婦獨守夫家20年,所受精神痛苦,且除在中藥店工作及早餐店賺取微薄家用,幾無任何積蓄,呂男應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判呂男應給374萬餘元,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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