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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宅猥褻夜歸女 男子二審改判4年6月

2019/3/14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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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歐陽姓男子尾隨夜歸女子侵入公寓後強制猥褻,一審遭判刑5年。案經上訴,高院認為男子已表達悔意、願賠償新台幣20萬元,今天改判刑4年6月,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歐陽姓男子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尾隨女子返家,在公寓樓梯間壓制女子強吻、上下其手。

警方在被害女子臉頰採集生物跡證,經鑑定與歐陽姓男子的唾液Y染色體DNA-STR型別相同。但男子一審否認犯行,被新北地方法院依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判刑5年。

案經上訴,歐陽姓男子坦承不諱,表達悔意及向被害女子道歉,另表示願意賠償20萬元,被害女子也接受道歉。

高院認為,男子自白犯行及提出和解賠償的誠意,是在二審時新發生的事證,且有利於被告,一審無法審酌此等新生量刑事由而影響原判決量刑的正確性,因此撤銷改判。

承審合議庭審酌,歐陽姓男子為滿足自身性慾,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造成女子身體、精神莫大傷害及陰影,考量他坦承犯行,且已對此失控行為產生病識感,而曾至醫院接受治療,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編輯:方沛清)1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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