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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凶宅未告知 屋主判賠買家15萬元

2019/2/2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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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7日電)徐姓女子4年前購買房屋,賣方未告知是凶宅,徐女入住後才得知,經提出刑事告訴,檢方不起訴,徐女再提民事求償,法官查出確實是凶宅,屋主判賠新台幣15萬元,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徐姓女子民國104年8月4日,透過房屋仲介向吳姓屋主,購買台中市太平區長龍路一處住宅,並支付全部價金新台幣300萬元完成過戶,簽約時吳姓屋主在契約中未載明是凶宅。

徐女入住後,經附近鄰居告知及多方查證後,得知房屋曾發生兒子殺死母親的凶殺案件,徐女向仲介與屋主要求退屋還款並請求損害賠償,對方都否認是凶宅並置之不理,徐女便對仲介與屋主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時,向警方查詢地址是否有發生凶案紀錄,因房屋地址經過整編門牌,檢察官使用新地址查詢,僅得出「無任何凶宅紀錄」,因此刑事部分不起訴處分,徐女不服聲請再議,仍被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駁回再議聲請。

徐女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找來附近鄰居作證,法官也查出民國85年2月6日發生兒子以棉被悶住母親致死案,且有新聞報導簡報佐證,並經查詢院內紀錄,確實有凶殺案件判決。

法院委請不動產估價師,針對房屋交易價值進行鑑定,確認當時房屋成交價300萬元符合市場價值,另依非自然死亡案件原因,造成交易價值貶損為成交價格5%、金額為15萬元,今天判決吳姓屋主應賠償15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翁翠萍)10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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