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案遭一案兩判 後案非常上訴改判免訴
2019/2/16 13:36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宜蘭縣林姓男子吸食毒品,遭檢察官起訴2次,法官不察也判決2次。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後案判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日前撤銷後案判決,改判免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於民國106年3月間遭警方查獲施用海洛因,同年8月遭宜蘭地檢署提起公訴,107年5月被宜蘭地方法院依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孰料,宜蘭地檢署在107年2月27日,就林姓男子同一件吸毒犯行再度提起公訴,法院在同年6月又判處林男9月徒刑確定。
林姓男子短短一個月收到兩份法院判決書,發現同一次的吸毒行為竟被判刑2次,因此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法院應諭知免訴,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林姓男子第二次被判刑時,相同的事實早已被判刑確定,法官竟不依規定諭知免訴,反而作有罪判決,顯然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後案判決因未上訴而告確定,且對被告不利,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有理由,因此撤銷後案判決,改判諭知免訴。(編輯:李錫璋)10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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