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施嘉華父親涉賄選 彰檢起訴52人
2019/1/30 17:02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30日電)彰化縣議員施嘉華父親為助兒子當選,涉嫌買票,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去年12月先對施嘉華提當選無效之訴後,再起訴施嘉華父親、行賄者與未認罪收賄選民共52人,另64人緩起訴。
施嘉華受訪表示,案件與他無關,法院講求證據,相信審理後會還他清白,後續由律師全權處理。
彰檢今天表示,去年地方選舉期間獲報轄內施姓縣議員候選人父親為使兒子順利當選,以發放工作費名義,其實是現金買票;施姓候選人當選後,檢方已於法定期限內提當選無效之訴。
彰檢查出施父假藉僱用村長、鄰長發送競選總部成立大會邀請函,交付新台幣5000元賄款給選區內村長,再透過村長各發1000元賄款給選區99名鄰長。
另外,檢方也查出施父交付30萬元賄款給某樁腳,再由樁腳透過管道假藉發放500元工作費,實際上選民只要簽署領據即可領現金賄款,共查出18戶選民收賄,30萬元賄款未用完。
彰檢表示,承辦檢察官余建國、翁誌謙與高如應積極偵辦,經勾稽犯罪結構,鞏固相關事證,全案偵查終結,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中華民國刑法投票受賄等罪,將施父、行賄者、未認罪收賄選民共52人提起公訴,另64名繳回犯罪所得選民緩起訴處分。
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李明宗)1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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