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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受託保管10金條竟捐廟 婆婆提告判賠224萬

2019/1/1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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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15日電)曾姓婦人3年前住進養護中心,將10條黃金委託吳姓媳婦保管,遭媳婦捐廟要不回來,憤而提告,一審判吳女賠新台幣224萬多元,經上訴,高雄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曾姓婦人民國105年1月18日因病住進養護中心時,擔心10條、總重50兩的黃金金條保管不易,交給吳姓媳婦保管,雙方並立有寄託契約,吳女被控未經婆婆同意全數捐獻給高雄岡山一間廟宇並被廟方製成金牌,曾婦主張吳女應按106年1月時台銀黃金牌價賣出價格,賠償231萬5450元。

曾婦的外甥女鄧姓女子一審出庭指證,曾婦要轉入養護中心時,曾婦把10條金條當她的面交給媳婦保管且當場點交,雙方立據簽名。

吳女稱,婆婆為祈福委任她,用婆婆的名義捐贈給廟方。但鄧女反駁指出,曾婦交出金條當下沒有交代要捐贈,況且曾婦是看到廟方回贈的感謝狀才知道金條被媳婦捐出去。廟方人員出庭也指證,吳女帶金條去捐獻時,無從證明吳女有受到婆婆指示。

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依點交單載明10條黃金、每條重約5兩,雙方點交並簽收,以此為據,依當時台銀黃金牌價1兩買進價格4萬4925元折算,吳女應賠224萬6250元。案經吳女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採信一審判決理由,予以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陳政偉)1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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