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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茂昆違公務員服務法 公懲會判記過

2019/1/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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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9日電)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在東華大學校長任內,在美國設立師沛恩生技公司,公懲會認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今天判決記過1次。吳茂昆被指涉及假借權力圖利部分,公懲會判不併付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指出,吳茂昆自民國104年9月2日美國師沛恩公司設立起至105年1月22日卸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擔任公司執行業務股東,出資20%,並實際參與公司委託申請專利事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

公懲會表示,吳茂昆於104年8月25日簽署將東華大學的專利申請案讓給美國師沛恩公司,他當時既為美國師沛恩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且未經東華大學依行政程序逐級簽核,又未經依「國立東華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實施辦法」提交專技委員會審議。

公懲會認為,吳茂昆此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7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遇有涉及本身利害事件(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之旨。

公懲會指出,吳茂昆就委託美國WSGR專利事務所代為申請專利案,申請勞務採購動支經費時,未誠實披露申請主體變更,且疏未考量專利案申請費用由校方負擔者以申請人是東華大學為前提,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規定。

不過,監察院彈劾認為吳茂昆將專利申請案讓給美國師沛恩公司等,申請勞務採購動支經費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圖利本身或他人、知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等規定。公懲會認為沒有積極證據,判不併付懲戒。(編輯:張銘坤)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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