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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鄰噪音致病求償 二審判獲賠15萬

2018/12/17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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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新北巿一處公寓的三樓屋主長期發出巨大噪音,經鄰居投訴及報警仍未改善,二樓屋主患病興訟求償。高院勘驗後,今判三樓屋主須賠15萬元,並於全天分三時段均不可發出超頻噪音。

全案緣於,二樓陳姓屋主主張,他住在新北巿中和區的公寓,民國105年間起,他每晚睡覺後,幾乎每夜都聽見三樓屋主等人以重物重墜地面或敲擊地面,發出巨大聲響,在深夜時段,每晚平均有3到5次之多,樓上每敲擊一次,他就驚醒一次,長期以來,無法熟睡,也深受困擾,已出現憂鬱症及乾癬等病症,向法院提起排除侵害訴訟及請求精神撫慰金新台幣20萬元。

三樓的王姓屋主則說,二樓屋主提出的以手機對著分貝計錄影的影片,不能證明這些聲音是由他的屋子發出,且三樓房屋並無大門,即使有敲擊情形,也可能是他人潛入所為。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法官於9月間到場勘驗,無庸以分貝計測量就可在二樓屋內明顯聽到敲擊聲,這5次巨大聲響均從三樓所發出。

高院調查,三樓發出噪音問題,除了二樓屋主外,四樓屋主及其他住戶也都有聽到,並多次報警請求以公權力予以改善,可見音量非低,已超出一般人所能忍受範圍。

高院認定,三樓房屋發出噪音影響二樓屋主居住安寧,且侵害情節重大,判三樓屋主應賠償15萬元,並依噪音管制規定,全天分三時段均不可對二樓發出超頻噪音,分別為早上7時至晚間7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27分貝;晚間7時至晚間10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52分貝、低頻32分貝;晚間10時至隔天早上7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42分貝、低頻27分貝。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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