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致一死7傷 高院判犯嫌18年徒刑
2018/11/28 16:32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張姓男子不滿李姓房客製造噪音,又被房東要求搬離,今年3月初於李男房門外潑灑汽油縱火,造成一死7傷;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殺人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8年,全案可上訴。
張姓男子案發時在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工作,承租台北市龍江路一處2樓分租公寓。今年3月1日凌晨,張男不滿李姓房客製造噪音,與李男發生衝突;李男請黃姓房東處理,黃當場要求張男趕快搬離。
張姓男子不滿與李姓房客起爭執又被房東趕,隨即外出購買汽油、打火機,返回租屋處將汽油潑灑在李姓男子房門外,並將著火的衛生紙投向潑灑汽油處引發大火,因此造成一人死亡、7人受傷。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殺人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8年。
全案經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張男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表示後悔,更表達想與被害人商談和解的意願,但他並無提出實際填補損害、賠償的作法,而且在高院審理期間否認犯行,足見他沒有切實反省,因此今天依殺人罪判處18年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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