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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污染案大事記

2018/11/28 15:40(2019/11/18 10: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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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8日電)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污染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中石化應賠償400餘名居民新台幣1.8億餘元,經濟部免賠確定;原判決命中石化賠償600萬元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以下為戴奧辛污染案大事記。

--民國35年,台鹼安順廠原為日治時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所興建工廠用地,政府接收後,另成立台灣製鹼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台灣鹼業公司。

--58年,台鹼安順廠實施五氯酚增產計畫,並興建可日產4公噸的五氯酚鈉工廠。

--71年1月6日,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委員會函知台鹼公司,指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在台鹽安順廠儲水池檢測到汞含量超過可食用標準的吳郭魚,請其嚴防捕食並改善。

--71年6月,台鹼安順廠奉令全面停產,辦理裁撤、標售原物料、處分機具設備等,5000公斤的五氯酚鈉仍遺留於廠區。

--72年4月1日,中石化公司合併台鹼公司。

--93年,行政院環保署公告台鹼安順廠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物為土壤中的戴奧辛及汞。

--97年,居民陸續發現罹癌或糖尿病,因而組織自救會,對經濟部、中石化及台南市政府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國家賠償訴訟,後撤回對台南市政府的訴訟。

--98年5月,中石化開始執行污染土壤整治計劃。

--104年12月7日,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中石化或經濟部應賠償新台幣1億6817萬元。

--106年8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中石化賠償1億9158萬元,經濟部免賠。

--107年9月28日,最高法院開庭辯論。

--107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判決中石化應賠償400餘名居民新台幣1.8億餘元,經濟部免賠確定;原判決命中石化賠償600萬元部分廢棄發回更審。(編輯:李亨山)1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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