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一萬元運輸海洛因未遂 女判刑7年10月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趙姓女子貪圖新台幣一萬元報酬,委託友人領取藏有海洛因磚的國際包裹。法院考量趙女惡性與毒梟有別,若處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最低刑度15年仍嫌過苛,日前判處7年10月徒刑。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家住新北市的26歲趙姓女子經濟困窘,民國106年間受莊姓男子等人委託,以新台幣一萬元代價代領取自柬埔寨寄出的國際包裹;趙女則以1500元代價,請黃姓友人代領。
黃姓男子領取包裹後,隨即遭接獲線報現場埋伏警察逮捕。警方從包裹中起出淨重1382.6公克的海洛因磚,循線逮捕趙女、莊男等人到案。
趙姓女子否認知道包裹內藏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辯稱只知道包裹內應該是重要文件或防身用品,因為缺錢但身體不舒服,才請黃姓友人代領。
合議庭審理發現,趙姓女子以通訊軟體委託黃姓友人領取包裹時,表示「只要去領東西,就有1500元可以拿」,還要求黃男刪除對話內容以湮滅證據,顯見趙女早已預見領取包裹有遭警查獲風險。
合議庭認為,莊姓男子以高額報酬委託趙女代領包裹,已足啟人疑竇,缺錢的趙女捨賺取全額報酬機會,另花費1500元請黃姓友人代領,也足以證明趙女早就知道包裹有違法風險,才找他人代領規避。
判決書指出,柬埔寨是世界毒品出產地,以高額報酬收受來自柬埔寨的包裹,極可能夾藏風險利潤均高的海洛因,一般具有通常智識經驗的人均可預見,更何況趙女也有吸毒習慣,認定趙女有運輸第一級毒品的不確定故意。
合議庭審酌,運輸第一級毒品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罪刑嚴峻,但趙女惡性及犯罪情節與自始策劃謀議、大量且長期走私毒品謀取不法暴利的毒梟有別,即使以未遂犯規定處以最低刑度15年,仍有情輕法重及過於嚴苛之嫌,以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為由減輕其刑,判處7年10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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