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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保大員警擊斃通緝犯 雄檢不起訴

2018/11/8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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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8日電)高雄市保安大隊特勤中隊員警今年3月的警匪駁火案,開槍射擊員警的陳姓通緝犯被擊斃,家屬指控員警用槍不當涉業務過失致死罪。雄檢偵結,認依法使用警械無不當,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偵結,認為員警當時採站姿朝車內開槍還擊,儘量避免子彈直接命中人體致命部位,而採由上朝下方式射擊,因死者於車內採斜躺姿勢而造成傷勢死亡的結果;被告既是依法使用警械並無違法不當,且未逾必要程度,又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情形,認定犯罪嫌疑尚屬不足,因此不起訴。

高雄市多名員警今天獲悉後表示,員警依法執法,也依法使用警械維護治安,檢方的不起訴處分讓員警於依法執法時,不再有心理壓力和綁手綁腳。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大特勤中隊員警施建安、余和謙3月27日巡邏至三民區大順路與鼎山街口時,發現陳男等3人駕車形跡可疑攔查。員警喝令下車,但陳男突然持槍朝員警射擊,槍支卡彈,員警見狀開槍反擊,陳男遭警方擊中,子彈並卡在右胸,送醫急救不治。

警方事後在車上起獲衝鋒槍2把、4把改造手槍和子彈305發,其中97發為達姆彈,另有海洛因、安非他命等120多公克等。陳男家屬指控員警涉嫌用槍不當,並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編輯:孫承武)1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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