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辣椒水洗劫3檳榔攤 二審判男子9年
2018/11/8 17:14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宜蘭劉姓男子被控凌晨時段與石姓少年開著贓車,以辣椒水洗劫3處檳榔攤,得手9500元與一支手機。二審今天依加重強盜罪判劉男9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與石姓少年於今年2月26日凌晨2時30分許,在宜蘭市慈安路旁的河堤,偷走一輛轎車,之後開著贓車在路上找尋作案目標。
2人先到五結鄉五結路二段一處檳榔攤,由坐在副駕駛座的石姓少年向檳榔攤女店員謊稱需要杯子,趁著陳女靠近時,少年突然拿出辣椒水,往女店員眼睛、臉部噴灑,女店員刺痛欲返回檳榔攤,劉男下車拉住女店員後,少年再加碼向女店員臉部噴灑辣椒水,2人火速洗劫檳榔攤新台幣2000元離去。
之後2人依相同犯案模式,在五結鄉中正路三段、頭城鎮青雲路三段洗劫二處檳榔攤,總計三次犯案得手9500元與一支手機。
警方獲報後,循線逮捕2人,移送法辦。劉男被提起公訴,少年則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一審法院依強盜罪,判劉男8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劉男供稱,辣椒水是作為防衛目的使用,內容物為天然物質,雖噴到人體會引起短暫不適,但對於人的生命、身體並未構成威脅,所以不屬於凶器。
但高院認定,辣椒水已造成3名被害人當下視線不清、眼睛刺痛、持續咳嗽、流眼淚等身體不適狀況,依一般社會觀念與經驗,已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在本案被作為攻擊器具,當然算凶器。
因此今天宣判,改依加重強盜罪判劉男9年徒刑,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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