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台越地下匯兌 婦認罪願捐150萬元獲緩刑
2018/11/3 12:20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日電)台北市黃姓婦人經營越南與台灣間地下匯兌,金額超過新台幣8000萬元。士院考量她認罪、無前科、願捐款等情狀,日前依銀行法判刑1年10月、緩刑5年,命支付公庫150萬元。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因越南實施外匯管制,在越南台商無法隨意將越南盾兌換新台幣後匯款回台,黃姓婦人因此與綽號「阿霞」的越南籍女子共同非法經營匯兌業務。
民國102年3月至105年9月間,台商先將越南盾交給在越南胡志民市經營金飾的「阿霞」,經「阿霞」與黃婦商議匯率換算等值新台幣後,由黃女自銀行帳戶匯款給台商在台銀行帳戶,經手匯兌金額達8705萬元。
黃姓婦人坦承犯罪,士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黃婦非法從事匯兌業務且金額非寡,有危害金融秩序之虞,本不宜輕縱,但黃婦未曾故意不履行或積欠款項,對他人財產並未造成直接影響,惡性尚非重大。
合議庭考量,黃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若處以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的最低本刑3年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依法減輕其刑,判處1年10月有期徒刑。
合議庭另審酌,黃婦沒有前科、深具悔意,經審判後應能知所警惕,宣告緩刑5年,且黃婦審理時主動表示願意公益捐款,因此命黃婦向公庫支付150萬元,若黃婦未依命令履行捐款,得撤銷緩刑,本案仍可上訴。(編輯:梁君棣)10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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